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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09-06 浏览:4044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规模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28号)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在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所进行的互换、转让、转包、股份合作外,其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接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按“委托授权—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鉴证交易—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委托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有意愿在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依法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还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决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

(三)再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产权交易鉴证书》(或有效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需要评估的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的同意书。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转出方与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二条  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分别在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网站等媒介进行信息发布。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挂牌期间,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五条  凡对转出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挂牌期满,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签定委托书,积极引导各方进行洽谈交易。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参照《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并由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审核并在鉴证机构方盖章,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试行)由温州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