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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23 浏览:3918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我市农 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 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 号)、《浙江省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 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28 号)等法 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 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 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市场评估价或询价   20   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 行交易。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 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农村产 权服务平台的保障行及其他问题。委员会下办公室,办 公室在市供销联社。市各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 责,制定产权交易管理则,瑞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 批准后实施。市各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监督、管理、引导工作,保障农村集体产权 依法依规交易。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 批准设立,供销社资产资公司投建设运作管理的农村 产权服务机构立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产 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询以及中心权的其服务。

    第七条 中心主要职

(一)负责理农村产权交易的请、审关事 产权交易鉴证书

        (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

        (三)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服务;

        (四)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分析反馈关资存档工作

    第八条 中心应当搭建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库系统,信息发布、务管理等心功能。

    第九条 中心行会员制。会员为经会员和服务会员。 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守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年内无 法行为记录

        (三)承遵守中心的各规章制务规则;

        (四)承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合会员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中心 以成为中心会员。

第十条 中心鼓励会员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关的服务活 动,并对属会员进行培、管理、监督。

中心应当通过网站公布会员的单,交易方自主选择立委托代理关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权;

      (二)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

      (三)水域滩涂养殖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有权、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依法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依法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业装备所有权(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

      ()活体畜禽所有权;

      ()农产品期权;

      (一)农业类产权;

      (二)置农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三)其他依法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协议、价(含网络竞价)、 拍卖含网络竞价)、招标等方式,也采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方式。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披露 方法和标准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人民和国 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以直或者通过经会员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四条 转让方请转让产权的,应当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关决议、批准文件;

      ()转让情况材料

      ()委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权委托书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材料的真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心收产权转让,对有关材料进行审 必要时可由转让方或中心凭联系权属登记部门取相档案 认权属;审通过的,中心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 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让方。

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合有关规定。交易信息明确 信息期限次发布信息期限应当不 5 工作日。

第十六条 让方请产权让,应当交下列材料,并 中心资

    (一)农村产权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让资条件的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的,需提权委托书受托身份证

    (让的,需提让协议代表举书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心收产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审通过的,发布信息方主体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国家机 密除外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要求受让方交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易保证金(以 日为后获让资逾期未交易保证金的, 弃受让资

     第十八条 中心应当依据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一个合条件的意 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到两个及以上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情况采取竞价( 网络竞价)、拍卖含网络竞价)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资入股的权益或者收益配权交 易,在等条件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作社享 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权转让,在等条 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成产权转让意签订《交易,应当在 30 内签订产权交易合 产权交易合经转让方和让方签字中心审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目编号、约日转让方全让方全受托会员全的全、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款支付方式、备注内容 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印,手写无效

第二十一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让方式的,合转让或者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务。合转让或者让,以推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 转让或者关事

凡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产权交易项目,不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在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让方,可凭 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和材料到市自资源和规、市住建局、市、市农农村、市市场监管(知产权)、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手续 及集体产权权的变,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让方、让方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意;交易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

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价,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的评估为依据,也转让方自行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产权有直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在权属议的;

        (四)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交易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影响交易中因素交易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产权有直的第三方农村产权服 务中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骗手段达成产权交易 政府优政策或资金扶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入本集体经 济组织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会保障、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个人有。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中,发产权交易 的,当事人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请调解,也以依 据合的约定仲裁或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交易方及会员有约行为,成中心、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关方损的,依法承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另行制定,瑞安市农村 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4  20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