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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拍卖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3 浏览:41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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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拍卖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拍卖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经瑞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6月16日

 

 


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拍卖会员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拍卖会员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会员属于本中心经纪会员(拍卖机构),拍卖会员实行会员制。

第三条  拍卖会员(拍卖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的相关规则、办法,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中心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拍卖会员资格

第四条  申请本中心拍卖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拍卖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具有属于本单位的国家注册拍卖师1名及以上;

(三)业绩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本中心拍卖会员的拍卖机构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经纪会员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拍卖师身份证、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拍卖机构有效公章。

第六条  本中心受理拍卖会员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将与申请人签订会员合作协议,并授予本中心经纪会员(拍卖机构)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拍卖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并由本中心换发拍卖会员资格证书。

(一)申请书;

(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拍卖会员资格证书;

(五)农村产权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拍卖会员申请

第八条  拍卖会员实行会员制,每两年招募一次,在本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拍卖机构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本中心申请拍卖会员,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中心对申请的拍卖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即确定为拍卖会员,并在本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成为会员的拍卖机构,有效期为两年,本中心在期满退还会员履约保证金,会员可在期满后按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获得资格,除考核被取消资格或合作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外。

 

第四章 拍卖会员有关费用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须要缴纳拍卖会员履约保证金,会员向本中心缴纳拍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

第十一条  本中心按与拍卖会员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五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拍卖会员代理农村产权拍卖业务实行公开招募和自主获得拍卖项目相结合的形式(即本中心对拍卖业务实行摇号中标、其他形式中标或由转让方自行确定拍卖机构相结合的形式)。鼓励拍卖会员开拓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高拍卖服务质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拍卖会员应引导农村产权进入本中心网络平台交易,发挥自身专业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产权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获得拍卖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具有的权利:

(一)及时获取农村产权拍卖项目交易信息;

(二)按规定参加拍卖项目摇号中标、其他形式中标或自主获得非服务招标项目产权拍卖业务;

(三)优先使用本中心的交易、咨询场地及相关设施;

(四)可以通过申请利用本中心门户网站按规定发布信息;

(五)可以按程序自动退出会员;

(六)按照规定收取佣金;

(七)参加本中心举办的有关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八)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十五条 获得拍卖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具有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办法及本中心制定的其他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规定;

(三)派遣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入场从事农村产权拍卖活动,承担相关责任;

(四)及时向本中心反馈农村产权拍卖信息,报送统计报表资料;

(五)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农村产权拍卖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按规定缴纳经纪会员履约保证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七)在农村产权拍卖活动中接受本中心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考核;

(八)会员每年自主获得农村产权拍卖项目不少于2宗;

(九)其他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中心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规范交易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拍卖会员,经考核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本中心根据拍卖会员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单处或并处以下处分、处罚:

(一)警告;

(二)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责令公开申明、公开检查、公开道歉;

(四)中止拍卖会员资格;

(五)终止拍卖会员资格;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严厉的处罚建议。

第十八条  拍卖会员应按本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予以其警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中止拍卖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拍卖会员在泄露合法交易主体应保密的信息的,

予以其警告;逾期未予以纠正的,中止其拍卖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拍卖会员擅自场外组织交易,损害本中心形象,予以其警告,并责令其公开查明、公开道歉,造成中心损失的,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严厉的处罚建议。

第二十一条  拍卖会员违反本中心规章制度,恶意杀价、扰乱交易秩序的或操纵产权交易的,将终止其拍卖会员资格,情节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严厉的处罚建议。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员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资产流失或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的,责令公开申明、公开检查、公开道歉,并终止拍卖会员资格,情节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严厉的处罚建议。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会员违规、违约行为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本中心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由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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